关于第48148145号“千汁百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汁百恋 48148145

阅读:123637 2021-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千汁百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华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148145号“千汁百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92418号“千佰恋”商标、第6521402号“千脆百恋 QIAN CUI BAI L…

  申请人:北京千汁百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华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148145号“千汁百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92418号“千佰恋”商标、第6521402号“千脆百恋 QIAN CUI BAI LIAN”商标、第7326532号“千汁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3月27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无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咖啡、茶、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茶、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千汁百恋”与引证商标一“千佰恋”、引证商标三“千汁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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