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12650号“疆野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疆野及图 30912650

阅读:81943 2021-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方州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对第30912650号“疆野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JEEP”和“吉普”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广泛宣传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车辆、车辆零部件…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方州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对第30912650号“疆野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JEEP”和“吉普”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广泛宣传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车辆、车辆零部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七孔隔栅图形作为JEEP品牌汽车标志性的图形总是与JEEP一起使用在JEEP品牌的汽车上,申请人“JEEP”、“吉普”的知名度已及于该图形。申请人第647624号“吉普”商标、第1030611号“JEEP”商标、第5497172号图形商标、第5497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应再次确认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媒体报道、注册清单、认驰裁定、商标注册证、经销商列表、销售额列表;

  2、宣传手册、广告照片、广告投入列表、荣誉证明、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3、转让证明、变更证明、商标许可一览表、商标许可合同、销售网络资料;

  4、专卖店列表、专卖店照片、产品手册、展会照片、宣传费用、发票、销售报告;

  5、完税证明、销售网站、裁定书、判决书、使用证据、商标保护记录;

  6、检索报告、全球名车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本案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2020年5月有关商标异议决定核准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以容易导致混淆为前提,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系抄袭、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藉以知名的车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别较大,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七孔隔栅图形”作品存在较大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仅就争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0912650号“疆野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疆野及图 309126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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