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吉隆博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34331号“BOLI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380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38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被申请人与慈溪市横河锦筑模具厂签订的模具委托加工协议、发票及产品图片;
2、公司门面、办公楼、生产车间、生产磨具、工作服照片;
3、被申请人向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鑫然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的工作服费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送货单;
4、办公椅供货合同及发票;
5、第41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办公环境展参观指南图、展馆图片及宣传册;
6、浙江省椅业协会与中国广告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安吉椅业高铁冠名及广告发布合同;
7、浙江省椅业协会与被申请人的合作证明、广告费银行转账凭证及高铁上“安吉椅业”的列车广告发布图片;
8、安吉县经纪和信息化委员会编著的《世界椅业 安吉智造》纪实书节选;
9、浙江省椅业协会制作的《工作小秘书》节选;
10、被申请人官网信息;
11、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GYOV.CV)中被申请人的办公椅产品链接。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竹木工艺品、木制编织百叶窗(家具)、装瓶用木箱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标识日期,或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部分证据缺乏发票相佐证。申请人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办公家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吉博力斯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14日被我局核准注册在第20类办公桌(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17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安吉隆博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0年9月1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其与潍坊金海湾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春意图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西线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椅供货合同涉及的商品为办公椅,并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上述交易活动均发生在复审期间内,合同完整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参展图片、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图片等宣传使用证据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椅子(座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桌(家具)、办公家具、家具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椅子(座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办公桌(家具)、椅子(座椅)、办公家具、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竹木工艺品、木制编织百叶窗(家具)、装瓶用木箱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办公桌(家具)、椅子(座椅)、办公家具、家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竹木工艺品、木制编织百叶窗(家具)、装瓶用木箱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