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75305A号“小黄鸭出行..XIAOHUANGYACHU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黄鸭出行..XIAOHUANGYACHUXING及图 39775305A

阅读:129762 2021-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小黄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3日对第39775305A号“小黄鸭出行..XIAOHUANGYACH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登记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小黄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3日对第39775305A号“小黄鸭出行..XIAOHUANGYACH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登记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122637、381891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具备善意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抢注了申请人的商标,还将申请人中文呼叫注册为商标,并将其作为字号使用。可见,被申请人早已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故意摹仿申请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商标申请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作品登记证书;

  2、设计师许夏林先生发型与作品发型的对比图;

  3、申请人媒体报道、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B.DUCK”商标使用证据;

  4、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

  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湖南小黄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信息、车辆性能检测、地图绘制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校准(测量)、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校准(测量)、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服务目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小黄鸭出行..XIAOHUANGYACHUXING”及图形组合而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表现形式、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差距,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细节上尚有一定差异,难以认定二者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总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9775305A号“小黄鸭出行..XIAOHUANGYACHU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黄鸭出行..XIAOHUANGYACHUXING及图 39775305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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