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18168号“华芯投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芯投资 48718168

阅读:104385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8168号“华芯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685837号“芯华”商标、第47173485号“华芯测控 HUAXIN CONTROL及图”…

  申请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8168号“华芯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685837号“芯华”商标、第47173485号“华芯测控 HUAXIN CONTROL及图”商标、第25566287号“华芯商城 HXBUY.COM及图”商标、第25566280号“华芯商城”商标、第45818357号“华心”商标、第12302593号“华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目前已失效,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六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华芯”与引证商标一、六的文字“芯华”、“华心”及引证商标三、四的主要认读文字“华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8718168号“华芯投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芯投资 487181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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