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00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6004919号“天星龙及图”商标、第46520872号“华芯投资 SINO IC CAPITAL及图”商标、第46504030号“华芯投资 SINO IC CAPITAL及图”商标、第30138757号图形商标、第6503961号“赛龙及图”商标、第243299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已因未续展而失效。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相关裁定、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且已超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六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四、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