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长林
委托代理人:芜湖正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3456号“美大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44564879号“美大MEIDA”商标、第36198125号“美大”商标、第44564887号“美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门框、金属窗、金属窗框、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护栏、金属栏杆”商品上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在“金属门、金属窗、窗用金属附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包括钢钛合金制)、金属栓、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商品上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门框、金属窗、金属窗框、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护栏、金属栏杆”商品上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铝合金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