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盛世人居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55272号“仚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9468号图形商标、第16083756号图形商标、第36748540号“仚 仚牌XIANPAI”商标、第24307231号“楠竹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仚”与经设计后的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中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文字“仚”,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