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5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68839号“小白优选及图”商标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43229号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