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青水涧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博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1194号“鲁涧茗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3891号图形商标、第23983651号图形商标、第36508942号“健宝源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