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877524号“绿塬汾西 沟坝地里的晋味儿 FEN XI GREEN TABLE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塬汾西 沟坝地里的晋味儿 FEN XI GREEN TABLELAND 47877524

阅读:108826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汾西县电子商务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标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77524号“绿塬汾西 沟坝地里的晋味儿 FEN XI GREEN TABLE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绿塬汾西”含义有别于地名“汾西”,且已有类似案情的…

  申请人:汾西县电子商务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标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77524号“绿塬汾西 沟坝地里的晋味儿 FEN XI GREEN TABLE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绿塬汾西”含义有别于地名“汾西”,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含文字“汾西”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得到有关部门许可,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其商标使用图片、政府来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绿塬汾西”,"沟坝地里的晋味儿"、“FEN XI GREEN TABLELAND”组合构成,商标文字中的“汾西”,即“汾西县”,隶属山西省临汾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获准注册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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