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61678号“本真优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妆品、清洁制剂、香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声明就申请商标在“牙膏、牙粉、牙用漂白凝胶、假牙清洁剂、口香水、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2113号“本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牙膏、牙粉、牙用漂白凝胶、假牙清洁剂、口香水、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43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同时援引的第8673064号“本真BEN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6755号“本真BEN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3类洗发液、防晒剂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妆品、清洁制剂、香皂”商品上的注册,故在上述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牙粉、牙用漂白凝胶、假牙清洁剂、口香水、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