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40394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完成,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46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06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78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665568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88397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4979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976324A号“明宇科技MINGYU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134157号“神奇魔盒MAGIC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718679号“M MINI Hel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040053号“M IVONMU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考虑到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第36类服务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实际使用图片、单据清单、部分引证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3月15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十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表现为经过艺术设计的大写英文字母“M”,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引证商标四至六的英文、引证商标七至九的显著识别图形或英文部分在图形要素、字母呼叫、外观设计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本案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