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49771号“ADI Drive36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亦是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7596号“A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20757号“A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6790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26281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456859A号“LY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76666号“ADI video technologies lt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27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另查询发现,已有大量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此外,申请人正在与诸引证商标注册人就商标共存的事宜进行协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部分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其他行政机关裁定及司法判决书、引证商标七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10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七注册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六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复审查明第2项显示,引证商标七的注册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使用并注册申请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不完全相同。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我局对引证商标七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予以采纳。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AD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360”,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