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康健是一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08272号“医路依带 YILUY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医路依带”与“一带一路”呼叫相近。“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一带一路”是国家制定的与其他有关国家合作发展的倡议,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