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14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8979号“视农网 SHINONG”商标、第10055424号“SHIYONG”商标、第11391944号“SITONG”商标、第10739012号“时空超越 SHI KONG”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