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盛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17352号“盛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6574号“HESN及图”商标、第8185532号“帆胜 FINESUN S”商标、第23011478号“新华盛 HS”商标、第5441601号“华盛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