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22395号“时空像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千寻位置”是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位置开放服务平台,“时空像素”是千寻位置新提出的一个全新时空概念,是未来物联网时代必不可少的基础标签之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05825号“时空通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46918号“时空数据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时空像素”整体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