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爵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73968号“汎德蒂 Fantas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咖啡;糖;蛋糕;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类商品上的第14556502A号“拾分味道 FAN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类商品上的第14556502A号“拾分味道 FAN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咖啡;糖;蛋糕;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红茶;绿茶;乌龙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咖啡;糖;蛋糕;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汎德蒂 Fantastea”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红茶;绿茶;乌龙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蛋糕;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