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奇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51469号“志愿查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本身无固定含义,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无直接联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百度百科、360百科对申请商标的检索翻译结果;
2、申请商标服务平台介绍;
3、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照片及访问量;
4、申请人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宣传和发票照片;
5、申请人与中国移动签订的合作协议;
6、申请人商标宣传活动照片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志愿查查”指定使用在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等,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用途、对象等特点。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合作协议、收据、实际使用宣传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具有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