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宁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7352号“宁汇 NINGHUI N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1050号“汇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21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地域、消费群体存在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问卷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宁汇” 、对应拼音“NINGHUI”及字母“NH”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汇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鉴于相关公众亦有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两商标易给相关公众留下相近的识记印象,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