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丰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1832号“MAXI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7243号“OMAXIONEO MOTORCYCLETUBE 及图”商标、第8102119号“MAX ONE”商标、第10878870号“MAXIONE”商标、第536684号、第11007569号、第11007570号、第5576955号“MAXION”商标、第8474249号“MAXONE”商标、第8485760号“太壹 MAXONE”商标、第36227468号“MAX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因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一旦该商标被撤销,申请商标在“翻新轮胎用胎面;充气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汽车轮胎;充气轮胎的内胎;自行车车胎”商品上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十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翻新轮胎用胎面;充气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汽车轮胎;充气轮胎的内胎;自行车车胎”七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七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子;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可升降后档板(陆地车辆部件);升降尾板(陆地车辆部件);手推车;汽车车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MAXIONE”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文字、引证商标九文字部分“MAX ONE”、“MAXIONE”、“MAXION”、“MAXONE”、“ MAXON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八个引证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子;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子;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翻新轮胎用胎面;充气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汽车轮胎;充气轮胎的内胎;自行车车胎”七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