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慈国际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05105号“天慈国际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466号“天慈及图”商标、第6697178号“天慈”商标、第12616526号“天慈国际药业 TIN TSZ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第10003714号图形商标、第4591478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股东之一,二者属于关联企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对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表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人股东之一,并同意申请商标在第5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虽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近似程度高,共存协议不能消除两者并存使用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杀菌化学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天慈国际药业”、外文“TIANCI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文字“天慈”,含义存在关联,与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天慈国际药业 TIN TSZ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仅个别字母不同;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