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出其左(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壹创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86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6760号“SNS”商标、第6876764号“非常成功传播SNS51”商标、第44829986号“SNS”商标、第44845205号“圣恩SNS”商标、第44864644号“圣恩SNS”商标、第44919246号“SNS”商标、第45501935号“尚诺诗SHANG NUO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仍处于审查阶段,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经设计后易被识别为文字“sns”,其与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