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铂菲特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75998号“铂菲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16243914号“铂菲特婚礼设计机构 PERFECT DESIGN及图”商标、第22808130号“伯菲特”商标、第14822108号“柏菲特”商标、第45112628号“柏菲特口腔”商标、第35507315号“泊菲特”商标、第16430446号“铂飞特”商标、第13296840号“铂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移动电话网络做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除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