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中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鸿基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54006号“真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寓意健壮骆驼,能够作为商品的标识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用在指定服务上,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特点无任何的关联及表述作用。含有汉字“真”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该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了认可,已具备显著的识别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17460号“真驼奶”商标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经营执照及资质;产品生产厂区规模图;广告宣传及全国部分专卖店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其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