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素龙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市新古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对第42377632号“DARUMA達磨-制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達磨制霸”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享有毋庸置疑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和“達磨制霸”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使用情况,恶意抢注了争议商标,恶意性十分明显。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合作往来关系。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注册大量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达磨制霸商标于2009年进入淘宝店铺使用;
2、达磨制霸品牌微博宣传证明;
3、达磨制霸入驻抖音平台;
4、达磨制霸商标百度搜索情况;
5、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6、相关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衬衫;裤子;针织服装;上衣;裙子;女式上衣;针织衬衫;校服;套衫”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27日。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知,被申请人方于2019年10月与申请人商议格子裙代加工事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业务往来关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及使用证据,我局合理推定,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申请人在先“達磨制霸”商标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品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高度相近,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裙子”等商品与申请人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部分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