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海市得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97684号“得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6120号“新得康”商标、第8171153号“马于沟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4313号图形商标、第785796号“JUMBO及图”商标、第14742880号“名客佳 Q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与引证商标一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得康”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