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愿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26530号“蚂蚁奇迹Max Miracle 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418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758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娱乐、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仍然有效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400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若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