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优品果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95046号“好事橙 LUCKY OR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6105号“好事连橙”商标、第43963678号“好事澄”商标、第40531238号“橙幸 ORANGE LUCK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血橙、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蔬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小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燕麦、草制覆盖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好事橙”与引证商标一“好事连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文“好事橙”与引证商标二“好事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认读英文“LUCKY ORANGE”与引证商标三英文“ORANGE LUCKY”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