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州市威华御欣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70546号“畲脑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本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便于公众识别。申请商标文字本身与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等并无关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畲脑山”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物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