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华能智慧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55571号“华能智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5015号“华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为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子公司,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意识。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华能智链”官方网站截图;2、华能智链与华为的合作;3、媒体关于华能智链的报道;4、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虽称其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但截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且未作出协商进展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金属铸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能源生产、电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华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