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揭阳市岛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05776号“DAO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9348号“岛奇Daoqi”商标、第36856393号“岛奇Dao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8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图形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