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大田策划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无锡义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92774号“Y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577号“艺海yihai及图”商标、第8577994号“YiHai”商标、第40995138号“YIHAI KITCHEN”商标、第10138236号图形商标、第7497812号“大田科技DA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将为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IHA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含外文“yihai”呼叫、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