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沃想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09180号“沃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40743号“沃想家 WOXIA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朋友圈截图、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仅在募集慈善基金、艺术品估价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沃想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艺术品估价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金融管理、保险经纪、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