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泉和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55842号“泉和诚 牛肉汤锅 quan he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38493号“L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