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港市筱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标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27377号“筱雨 XIAO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7967号“YURONGFANG及图”商标、第12780856号图形商标、第42244657号“老莲鸭及图”商标、第32672652号“XIAO 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XIAO YU”,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咨询、理疗、修指甲、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美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园林景观设计、养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