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为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01015号“萌地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734897号“萌货森林”商标、第45726482号“萌货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深圳市为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即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