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兰格恒流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86790号“BioSilic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32474号“SILICONE及图”商标、第817603号“SILICONE 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查询结果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ilicone”,商标整体印象相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字母“Silicone”可译为“硅树脂”、“硅酮”之意,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塑料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