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75665号“天虹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虹牌 48275665

阅读:73776 2021-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创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5665号“天虹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了第1647331号“天虹及图”商标、第1655313号“天虹及图”商标、第14077252号“天虹”商标、第…

  申请人: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创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5665号“天虹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了第1647331号“天虹及图”商标、第1655313号“天虹及图”商标、第14077252号“天虹”商标、第15248049号“天虹tianhong及图”商标、第40546667号“天虹”商标、第40532961号“天虹及图”商标、第46481557号“天虹数科”商标、第46472676号“天虹数科”商标、第46496835号“天虹数科”商标、第47506595号“天虹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冻酸奶派、咖啡饮料、茶、茶饮料、蛋白杏仁糖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通心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针对3008群组上的谷类制品商品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已经经过实际使用。引证商标八、十已在3008群组上被驳回。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冻酸奶派、咖啡饮料、茶、茶饮料、蛋白杏仁糖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通心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冻酸奶派、咖啡饮料、茶、茶饮料、蛋白杏仁糖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通心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天虹牌”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核心词“天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豆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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