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48783A号“2·2”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2 38848783A

阅读:89141 2021-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仰曼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管亚飞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38848783A号“2·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大量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

  申请人:上海仰曼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管亚飞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38848783A号“2·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大量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药酒;中药成药;人用药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365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大量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对此,我局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正当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大量囤积商标或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365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被申请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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