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38324号“天一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一心 49038324

阅读:184376 2021-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益阳天一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政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8324号“天一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2355号“天心TIA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申请;第48497275号“天心”商标…

  申请人:益阳天一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政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8324号“天一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2355号“天心TIA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申请;第48497275号“天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在相应程序中被予以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7747号“天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移动式建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天一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天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玻璃、建筑用钢化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玻璃、建筑用钢化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移动式建筑、非金属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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