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44855号“启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启动 48344855

阅读:70785 2021-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火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4855号“启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171149号“启动及图”商标、第16988664号“启动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

  申请人:火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4855号“启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171149号“启动及图”商标、第16988664号“启动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启动”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文字“启动健康”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8344855号“启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启动 483448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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