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凌凌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古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5日对第37367928号“LIROSA水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LIROSA”系列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大量宣传推广,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对“LIROSA”享有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29518650号“LIRO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83953号“LIRO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与摹仿,已构成使用在密切关联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已注销,其一贯具有囤积商标、多次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主观恶意,其名下商标属于闲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销货清单、发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2.检验报告;
3.宣传信息网页截图;
4.引证商标信息档案;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角色名称的介绍、被申请人企业注销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在案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