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门峡一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96424号《关于第40425538号“一生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4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1331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53420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即使引证商标尚未注销,但由于其权利主体的缺失,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