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拉河谷文法学校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23781号“YV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9813980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