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清风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28705号“清风书韵 清风阁 QING FE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56566号商标、第38745738号商标、第24382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业务范围、使用区域上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宣传图片、合同、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清风”,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