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98939号“安固大力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21532号“ANGUC 安固大力士”商标、第38321425号“ANGUC 安固大力士”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异议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网相关信息;引证商标一、二转让公告;在先案件裁定、判决。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粘胶纤维”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粘胶纤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粘胶纤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