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之道(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博(苏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39992号“固佰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构成要素符合商业惯例,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经查询,含有“固”文字的商标已多件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固佰年”用作商标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