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龙承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05890号“龙承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及受众群体,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1412号“龍成號 Longcheng Hao及图”商标、第18091385号“龙成号 LONG CHENG HAO”商标、第13592018号图形商标、第17872945号“尚品公秋及图”商标、第9880685号“双龙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册图片及视频、门店图片、淘宝店铺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新浪微博截图、知乎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食品用糖蜜;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用糖蜜;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